[摘要] 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根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衡金管委字【20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为50万元。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和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新参加工作的按当年月平均缴存额)挂钩,实行差别化政策,具体规定:
1、缴存时间未满两年的,贷款额度按1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 计算,贷款额度为20万元;
2、缴存时间未满三年的,贷款额度按2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贷款额度为30万元;
3、缴存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上述月平均缴存额不计补交部分(财政代扣单位除外)。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计算。
二、异地贷款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时具有本市户籍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本补充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2018年7月3日,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两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但申请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总价款。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高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禁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或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享有提取和贷款的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30%。
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只享有提取或者贷款其中一项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50%,贷款利率上浮10%。
三、停止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1、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
2、同一套房再提取
四、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仅限于年度提取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尾款。
五、此前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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