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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住宅日照有区别 购房谨防"住宅"变"公寓"

新华网  2014-05-28 08:46

[摘要] 据四川省消委会介绍,今年以来,该会受理了数起商品房性质变化引发的投诉,消费者反映购房合同上明确购买的是“住宅”性质的商品房,而拿到手的房产证

新华网成都5月27日电(记者黄毅)“公寓”“住宅”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商品房,在日照要求方面有区别,许多消费者对此并不明白,因而导致购房纠纷,四川省消委会日前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从看房、选房开始,就要弄清楚所选商品房到底是“住宅”还是“公寓”,谨防购房后“住宅”变“公寓”。

据四川省消委会介绍,今年以来,该会受理了数起商品房性质变化引发的投诉,消费者反映购房合同上明确购买的是“住宅”性质的商品房,而拿到手的房产证上却写着“公寓”。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从而引发消费纠纷。

四川省消委会解释说,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以成都为例,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达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而公寓的日照达不到这个要求,并理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体现。

但从投诉处理情况来看,少数开发商对规划为“公寓”的房屋,并未遵循“如实表达”的政策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按照“住宅”对外宣传、向消费者推销,甚至写进购房合同。直到办理房屋产权时才暴露出来,从而引发纠纷。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从看房、选房开始,就要主动询问、弄清楚所选商品房到底是住宅还是公寓,切忌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推销之辞,必要时应到当地规划房管部门查询。在房屋性质不明确之前,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费用。

同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开发商销售行为,要求其对商品房性质信息明确公示,真实有效告知消费者,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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