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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丈夫签字购房 发生纠纷责任共担?

广州日报  2015-04-13 08:48

[摘要] 南城区工作的赵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去年,她和丈夫达成共识购买南城区西平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由于是两人共同署名办理产权,需要两人同时签购房协议,当时丈夫在外地出差,委托赵女士代签名字并按手印。

读者张先生来信:目前在南城区工作的赵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去年,她和丈夫达成共识购买南城区西平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由于是两人共同署名办理产权,需要两人同时签购房协议,当时丈夫在外地出差,委托赵女士代签名字并按手印。但是,在缴纳了10万元定金之后,由于过户手续迟迟没有办理成功,其间两人感情出现波折,赵女士的丈夫决定追回定金放弃购楼,并且以自己当时不在场,赵女士代签协议无效为由要求赵女士承担全部责任即负责追回定金。

为此,赵女士问:丈夫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定金是否可以要回来?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胜利:如果赵女士有充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时签字是受丈夫委托的,如委托书、短信、电话记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则协议书是有效的。在这个纠纷中,中介、卖房方的业主应当从赵女士的资料中充分认定两人的夫妻关系,才会允许赵女士代替丈夫签名,因此,赵女士的丈夫无权追讨房屋定金,如果放弃购房,将与赵女士一同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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