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东为了卖房不但数次带人来看房,还要求承租人必须 。
律师表示:承租人可在时间允许下进行 ,并非要“随叫随到”
租的房子未到期,房东为了卖房不但数次带人来看房,还要求承租人必须 ,承租人无奈之下欲搬走,要求赔偿违约金却遭到拒绝。昨日,市民赵先生向本报热线8611110求助,咨询房东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23日上午,记者与来自永州的赵先生见了面。由于工作的关系,去年9月,赵先生通过中介在广场路一楼盘内租得一套住房,租期为一年。可近房东为了卖房,频频带人来看房,还要求他必须随叫随到进行 。“一旦我不肯 ,房东就威胁我,不再把房子租给我了。”赵先生称,由于他实在受不了房东这样的做法,所以表示愿意搬走,但房东应向他赔偿违约金,却遭到了房东拒绝。
赵先生给记者出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面有一条写着:“在租赁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按照月租金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随后记者通过赵先生的手机联系了房东周女士,周女士在电话里表示, 自己是房屋的产权 人,对房子有处置权,所以带人看房是很正常的事,如果赵先生不愿意,可以搬走,但她没责任支付违约金。
房屋出租期间,房东可随意带人看房吗?赵先生向房东讨要违约金的要求是否合理?唐波律师认为,房东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有占有权、使用权,未经承租人许可,包括房东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擅自进入。本事件中,承租人赵先生可以在自己时间允许的条件下, 房东带客户看房,但并不是必须随叫随到。由于房东暂没有强行要求提前收回房屋,所以没有违反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相关违约金条款。但如果房东因承租人不能随时 其带意向客户看房,而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承租人则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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