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衡阳2016年违法建设项目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67 8 9 10
项目名称
“奇峰苑”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
“奇峰苑”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
中心汽车站站前广场A、B两栋拆迁安置房
耀江花园南湖居d38栋
“冠都现代城”A4区1#、2#、3#、4#商住楼及平台层项目
项目地址
雁峰区湘江乡奇峰管区蒸湘南路地段
雁峰区湘江乡奇峰管区与白沙洲街道塑田村交汇处地段
蒸湘区长湖乡立新七组朱雅塘二巷
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地段
市蒸湘区外环西路冠都现代城
违法事实
该项目,在未到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11月29日动工建设,现实际建设A、B两地块,主体全面竣工。实际建设规模为28栋。A地块14栋(含1栋物管社区用房、1栋幼儿园),B地块14栋(含1栋文化活动中心、1栋市场),A、B两地块实际建设总面积为296718.3㎡(其中:商业面积为9401.8㎡,住宅面积251042㎡,幼儿园面积2732.8㎡,市场面积为10918.2㎡,文化活动中心面积为3661.8㎡,社区、物管用房面积为1840.9㎡,地下室面积17120.8㎡)。
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5月动工开挖“奇峰苑”二期保障性住房基础。现该项目除4#、6#、8#、10#、幼儿园及活动中心因高压走廊线未迁移建至层位置外,其它16栋均己全部竣工。已建总面积达132864.81㎡
衡阳市东霖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擅自在蒸湘区长湖乡立新七组朱雅塘二巷动工兴建中心汽车站站前广场A、B两栋拆迁安置房。其中,B栋主体已竣工,建筑面积39081.5㎡/28F(4-8层住宅为33082㎡、1-3层商业为5999㎡);A栋建筑面积23693㎡/12F,现正在扎13层钢筋的施工。而蒸湘区人民政府核实的《公交的士停车场工程拆迁安置及拟安置面积汇总表》合同内安置总面积25840㎡/262套,拟安置面积28639.76㎡/262套,该项目目前现状违法建设总面积62774㎡,其中超出拆迁安置面积34135㎡。
当事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户型结构,扩大红线建设,由原规划审批红线东西向18.9米扩大到20.7米,建设规模由359.1平方米增加至429.8平方米,超建70.7平方米。
当事人在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超面积、超红线进行建设,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属违法建设。
处理情况
对该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按建设工程造价10%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叁拾伍万零伍佰捌拾陆元陆角整(计41350586.60元)。
对该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陆万玖仟叁佰柒拾陆元肆角整(计,21669376.4元)
责令衡阳市东霖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蒸湘区长湖乡朱雅塘二巷安置楼的违法建设,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审批的要求予以整改。
对该项目商品住宅超面积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玖拾元整 (70.7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49490元)。
1.对1#、4#商住楼住宅超建面积45.75㎡/每栋,因其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不予处罚。2#、3#商住楼住宅超建面积236.76㎡/每栋,每栋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82860.00元)。
2.对1-4#商住楼商业超建面积639㎡,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捌仟元整(1278000.00元)。
3.对平台层超建商业面积669㎡,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捌仟元整(1338000.00元)。
4.对架空层超建面积286㎡,限期整改作架空层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伍拾元整(50050.00元)。
以上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壹仟柒佰柒拾元整(283177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及《衡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及《衡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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