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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衡阳新建居住区须同步配建公办学校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找大平层   2019-02-14 08:45

[摘要]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日前,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的规划、用地、建设和产权移交等多方面作出硬性规定。

新建居住区须同步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原则上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
学校和幼儿园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
未按要求配套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不予立项,不得施工建设……
《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而长期以来,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一直存在着落地难、落实难问题。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不到位的矛盾愈来愈突出,造成了城镇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全市大班额问题仍然存在,且“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依然突出。由此,《实施意见》应运而生,旨在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力求破解系列问题。

具体规定  

1、新建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经过审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等情况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这些学校和幼儿园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其中,市县两级政府对本级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原则上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单独建设中小学校,建设单位应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及教育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拟定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民住宅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新规!衡阳新建居住区须同步配建公办学校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建学校相关数据

根据相关规定:
原则上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规模不低于6个班;
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2个班;
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按标准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建初中规模不低于24个班,小学规模不低于30个班,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8个班。
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将区域内的居民人口规划划入指定区域,相应规划配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2、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实施意见》要求, 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建设的,与住宅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一并供地,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要求实施开发建设。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不予立项及施工建设。

3、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

《实施意见》还规定,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当地人民政府要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0内无偿交付当地政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

4、配套的学校幼儿园须办成公办学校幼儿园或非营利性幼儿园

由市政府委托,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配强配足师资,打造优质学校和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所有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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